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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纪中:国际体育组织是“人治”组织还是“法制”

http://sports.tom.com  2007年10月25日 17时33分 Tom 专稿 魏纪中
关键字:国际体育组织

国际体育组织是“人治”组织,还是“法制”的组织?国际体育组织的主要领导人为什么总是不情愿谢幕退出历史舞台?我看还是值得研究的体育政治问题。

从国际体育组织的发展历史看,一般是从“法制”到实质上的“人治”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凡是国际体育组织的实力和影响力大,凡是国际体育组织的财力充裕了,这个过程就会快,否则就相对较慢。我为什么说实质上的“人治”呢?那是因为表面上还是“法制”的,按章程规划办事的,进行民主选举的,实行集体决策的,实质上确实以主要领导人获主要领导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我的体会是从中文的语义上来理解“法制”的话,会有两层可能的解释,那就是为人治而立法和众人立法后,由人来执行。纽伦堡国际法庭在审判原德国法西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罪犯时,这些人就念出1936年及以后的德国法律为自己辩护减刑,法官们最后不得不援引自然法的原则和法理对这些战争罪犯判决。因为希特勒这个大独裁者,也是先按他们的个人意志立法,而不完全是为了整体发展的利益去立法。有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应首先是限制政府的,因为人民把某些对自己的管理权转让给了政府。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委员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了领导和管理机构,理论上讲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的代表大会,实际上有时候,最高权利机构可能成为赋予领导人行为合法行的“橡皮图章”。

为什么国际体育组织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应该是以公益为目的,以不谋利为前提,进行群众行活动的社团。开始时确实是这样,随着活动税获化程度的提高,出现了市场,从而导致职业化的出现,职业化的结果必然是商业化的道路。这样有些国际体育组织实际上开始盈利或者追求盈利。其不谋利的性质,现在所盈之利益不能被大家私分,也不好“按劳分利”。但是,这并不排除这些国际体育组织可以利用盈余来提高某些人员的福利待遇。像我国的某些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现在所做的那样。这样,就出现了两种职业化,一种是运动员的职业化,一种是国际体育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官员的职业化。领导和管理官员的职业化又有两种,一种是要薪酬的管理官员,一种是不要薪酬的领导人。那么专职的不提薪酬的领导人,又是靠什么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计的呢?第一是基本的较高水平的生活安排(住宿、车辆、饮食、出行等),第二是固定数目的公务津贴,第三是较高水平的保险和其他费用,这些加起来与薪酬没有很大区别了。这样在国际体育组织中服务,实际上已经不完全是“义务”的了。如果某些领导人看重这些利益,他们自然不愿自动的退出这个国际体育组织大舞台了。

在位的不愿意退位,不在位的又要竞争,怎么办?因此,有些在位的就利用法律手段限制竞争以维护自己领导的持续,现有章程中没有,便没法修改之。

(责编: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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