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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魏纪中:火箭不该处罚姚明 明星应向他学习

http://sports.tom.com  2007年09月24日 15时03分 Tom 体育 魏纪中
关键字:魏纪中 姚明 特奥会 奥运

有消息称,姚明效力的美国火箭队因姚明未能参加他们的社会活动而参加在上海市举行的特奥会开幕式而要处以姚明一笔不算很大的罚款。

火箭队是美国NBA的一家职业篮球俱乐部。他们举行的社会活动实际上带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商业推广性质。他们也可能做一些慈善的公益活动,但是火箭队所指的要姚明参加的两项活动没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姚明作为一名与该俱乐部签约的职业球员,在合同中会明确哪些国内的活动,特别是代表国家参加的比赛活动,姚明可以在取得该俱乐部事先同意下回国参加。上海世界特奥会当然是一种公益性的竞赛活动。虽然赛事也会有商业操作,但是其目的是社会公益性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也是世人可以充分理解的。姚明参加上海世界特奥会的开幕式,我认为无疑也是尽一个体育明星的社会责任,具有公益性的。如果,姚明参加的是某种商业活动,谋取个人经济利益,那么火箭队完全可以以违约和利益冲突为理由对姚明进行经济处罚,从法律和法理上也都是站得住脚的。然而,这次姚明在上海参加的却是一场公益活动。这样,处罚在合同法律上也许还有根据,但是从法理上就显得根据不是很足了,应该是可罚可不罚。

这里涉及道德就是一个体育明星的利用个人无形资产谋取合法的经济利益与一个体育明星是否有社会责任感,是否应该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的问题。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越来越把社会责任感放在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世界富豪们,如果美国微软的比尔?盖茨也把他们越来越多的合法收入投入慈善事业。这些企业和个人把公益赞助视为一种商业战略和社会责任感。因为无论是企业的利润收入还是巨富个人财富都是来源于社会,他们的价值在相当大的一部分上是社会给的。

因此,我认为,我国的体育明星应当像姚明那样,根据社会的要求,根据民众的期望去参加某些社会公益活动,而不应该,我想也不会索取什么“出场费”。这样做不会损害他们的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反会增加他们的社会价值。有些时候是所谓的经纪人或者中介机构并没有起到好的作用。因为,比一经济收入都包含着他们的利益抽成。一个人在社会上赢得尊重更在于他用拥有的东西去做什么。

可惜的是,我们现在的经济利益观念走的太快,普及面太广,从而冲淡了体育运动事业的公共利益性质,冲淡了体育名人,不仅是运动员的社会责任感。中央提倡要树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我看,这对我们体育界也是适用的。

(责编: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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